前夫婚内欠下债务 离婚后应还清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31 00:07:15


  文某怎么也没想到前夫欠下的债,自己也要共同偿还。昨日,.6万元劳务费,并互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0月,夏某与文某办理婚姻登记。随后,在市内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准备结婚用。完工后,双方经结算劳务费为3.6万元,夏某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5月,夏某因与文某感情不和,离婚。后李某知道夏某和文某已离婚,,要求共同清偿劳务费3.6万元。

  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李某既不认识,也没有发生经济往来,李某是和其前夫发生的劳务纠纷,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起诉

,李某虽与夏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其所装修的房屋为夏某文某共同居住,文某辩称其不知情不足以认定夏某所欠的劳务费是个人债务,故夏某所欠李某3.6万元劳务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