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权人权利如何实现
发布时间:2019-08-04 10:54:15
离婚后,债权人权利如何实现?
〔案情简介〕高某欠刘某10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 ,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对方一直不予偿还。2005年春节过后,刘某又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协议,说自己已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所有的财产给了女方,债务归高某,但自己现在一无所有,等将来有钱了再予归还。刘某无奈,于2005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二人起诉。
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高某、李某二人对该债务进行 偿还,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说明,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支付请求权;同样,。在本案中,债务人高某如果是想要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其目的就无法达到,。
热点问答: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它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往往是以一方的名义借款,是不是会让人认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从而影响到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呢?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呢?
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要由债务人来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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