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另案离婚调解书的“扬弃”运用一例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26 19:58:15
受中国的传统道德标准和“贱诉”思想影响,相互之间熟悉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往往比较看重感情轻视法律,又加上法律意识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取证困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遇到债务人丧失道德,恶意逃债的情形,更是如此。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经办的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就另案生效离婚调解书作为证据在案件中的“扬弃”运用作一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借贷案件的原告于十几年前先后两次借给其“好友”即被告人民币共十万元,,从此人间蒸发。,因被告失踪,。案件一中止就过中止了十几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了解了本案基本案情后,作为代理人办理此案。由于案件为民间借贷历史积案,诉讼时效问题,案件基本事实能否查明问题,不仅关系到最终胜诉,。众所周知,,。,笔者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详细查阅了被告十几年前的离婚案件卷宗档案,发现被告签收诉讼文书的签名赫然在目。凭着笔者在卷宗档案中取得的被告签名样本,对比被告在欠条上的签名,通过司法笔迹鉴定认定欠条上的签名确为被告亲笔所写,这样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作为案件基本证据的欠条的真实性得到查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复“存在”。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判决生效后,笔者又代理了该案件的执行,由于被告与其前妻并没有基于离婚调解书办理相关房产的执行过户手续,占有一半的份额)的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经办法官心存顾虑,畏手畏脚,在是否可以执行保全共有房产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为此代理人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主管部门的法定登记内容为准,为要式法律行为,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对查封房产的处理为房屋权利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申请人(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执行请求;并进一步指出,被执行人(被告)所欠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行为实为故意转移财产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等相关法条,以在法理上印证代理人的观点,代理人的意见已得到执行法官的高度重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的执行程序中。综上,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重视已结案件卷宗档案在举证中的“扬弃”运用,有时可在案件山穷水尽之时起到柳暗花明之效。
曹广辉律师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