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2-25 09:34:15
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
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有人要离婚了,大批‘债务’便横空出世;也有人把婚离了,就连人带债一起人间蒸发……”在12月16日上午广东省妇联和省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婚姻关系中债务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当前婚姻关系中债务认定、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有专家提出建议,细化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条文,并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朱莲(化名),女,原为河源市源城区某局职工,现已退休。1990年3月经人介绍与河源市源城区某公司负责人李育(化名)结婚(男方为“二婚”),婚后感情很好。1998年,家里盖起了三层的楼房,银行里也有了数十万元的存款,可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李对朱经常粗言相向,有时还大打出手。李育为离婚,将朱莲起诉,并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
庭审中,李育突然出具了向其已故前妻的姐姐和其亲妹妹的借据共4万元的借款书证。:准予离婚;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归朱莲所有;摩托车、空调及电脑归李育所有;房子归李所有;各偿还2万元的债务。
朱莲不服,申诉到广东省高院。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半左右的离婚案件都要涉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而这些借贷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借贷手续一般都不太完备,有些甚至根本无任何书面借据,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的情况下,。
他指出,假离婚逃避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得知债权人起诉后,,要求尽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债务案件中被告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然后就玩人间蒸发。如果事后追究起责任来,债务人都可以用“考虑夫妻情分,考虑子女利益,并非为逃避债务”来抗辩,使“逃避债务”难以认定。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明显地,该解释不再是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她继而指出,其后果必然导致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的一刀切,即夫妻一方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如无例外,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鉴国外法律,确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同时建立分居债务制度和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除了学国外,也有与会专家指出“广东做法”也有可取之处,:“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专家认为,以此条款来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比较公平,也有利于减少伪造夫妻债务现象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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