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生活 仍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4 07:53:15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在另一方无法证明其存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下面由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赵女士与李先生2011年7月协议离婚。而在此前2010年9月和12月,李先生两次向闫女士借款共计25万元。2011年6月,李先生向闫女士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保证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所欠闫女士的款项还清。如到期未能偿还,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作为最终还款保障。”
后因李先生未如期还款,闫女士起诉,要求李先生与赵女士共同还款。其理由是,李先生借款时并未与她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李先生同意偿还25万元借款,但认为该借款与赵女士无关。李先生称,借款用于放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闫女士知悉借款用途。
赵女士答辩称,她与李先生已于2011年7月29日协议离婚,虽然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女士称,自己于2009年11月与李先生分居生活,对李先生借款一无所知,故不同意闫女士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共同还款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主张李先生借款为用于放高利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据此驳回其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延伸阅读】
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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