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岳村涉黑团伙”案开庭岳村被控13项罪名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21 04:49:15
公诉机关指控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身为民警的岳村以他人名义承包经营福安影视城,为扩张势力、非法聚敛资金,通过招募保安,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逐渐形成非法势力范围。
二00一年后,岳村以他人或自己名义先后成立了邦德公司、银德公司、东银典当公司等十余家公司,长时间、大规模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公民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婚外情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额达两亿余元人民币。
二00四年,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某派出所所长的岳村从警察岗位上病退后,以银德公司董事长身份直接总管下设所有子公司。其后,岳村通过公司化管理模式,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同时,岳村还制定了严密的纪律,其要求组织成员对与其无关的公司事务“不求之、不问之”,组织成员的行为要符合其“五条禁令”的要求,对违反纪律、损害组织利益的成员要实行“三刀六洞” 的“家法”。
在当天的庭审中,由于涉案者众多,公诉人从开庭至十二时才将起诉书宣读完毕。该案预计将从十六日审到至二十六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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