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4 18:06:15
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不得强制夫妻一方为他偿还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债务相应的处理方式来判决负有偿还义务的债务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夫妻个人债务胜诉案例。
陈甲与张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11)嘉盐商初字第159号
一、夫妻个人债务胜诉案例要点
借款人张甲存在赌博恶习,曾因犯赌博罪,在此情况下,出借人陈甲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
二、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示(2010)嘉盐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其当庭陈述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的相关事实如下: 2009年10月28日,被告张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被告张甲至今未归还。另,二被告于198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 被告张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海盐县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甲犯赌博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
1、虽该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3、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本案中,,在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甲的上述借款是用于家某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认定该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胜诉案例全部内容,夫妻个人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的,且第三人明确知晓夫妻间债务约定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向债务人配偶要求履行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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