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12 09:57:15
对于夫妻来说债务一般都是共同进行承担的,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些情况下债务不会变成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而是只是夫妻间的个人债务而已。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的全部内容。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这就说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认定标准就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那么,应如何界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问题呢?,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公平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竞价原则
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竞价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的全部内容。夫妻的关系是受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对于这些债务变成共同债务也是无可厚非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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