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纠纷的解决

发布时间:2019-08-07 20:36:15


  合伙企业债务纠纷的解决

  2009年12月29日,登封市东华镇幽兰村发生一起因合伙企业人之间互欠纠纷案件,在民调员细心的调解下,得到成功化解,避免了一场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官司。

  张法有(化名)、胡志强(化名)、李向阳(化名)是生意场上的朋友,平时由于生意关系他们经常到一起吃饭喝酒,共同谈论生意经。胡志强、李向阳在做生意的同时又共同合伙开办一个中型饭店。2009年9月,张法有因一时的经济紧张就向生意伙伴胡志强借了5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偿还。三个月很快就要过去了,在生意资金转借过程中,饭店合伙人李向阳欠张法有2万元货款。张法有就想既然你们共同开办一个饭店,于是就将李向阳欠自己的2万元扣下来,在还款时张法有只给了胡志强3万块钱,胡志强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均没有结果。胡志强带着这个疑问:合伙企业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于是找到幽兰村调委会,并要求张法有还他5万块钱,同时建议李向阳尽快归还张法有的货款。

  村调解员王金海、王浩锋对这起纠纷十分重视。首先对双方进行疏导,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然后调解员又对双方做了大量背对背式的说服工作,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了建设性的调解意见。最后双方同意达成了如下协议:张法有欠胡志强的2万块钱要在两个月之内还上,李向阳欠胡志强的货款2万元,按照尽快的原则尽快归还,这起合伙企业之间纠纷在民调员不调解下,及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