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5 04:02:15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所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1、民法通则》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
5、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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