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1-14 06:47:15


  核心内容: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非法集资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和法律后果?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什么?就上述问题,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解答。

  集资诈骗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特征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是非法集资行为,首先应着重区别其与一般借贷特别是企业借款之不同,不少企业常采取在企业的内部向职工变相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这给认 定工作带来了较在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作了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在认定上应注意三方面:《决定》,立法者旨在惩治伪造倾向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一是非法集资往往涉及面广,次数多,参加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或巨大,以统一固定格式的收据、集资卡(证)、优惠卡(证)、会员卡(证)等为明显特征。而企业借款只是向特写的少数人借款,相对而言人数不多、金额较少。二是国家对集资有着严格的条件、程序及具体要求,违反这些规定,即为非法集资。法律对企业借贷没有太多限制,企业作为法人完全有权决定是否借款,只要借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三是注意从借款的真实意思上认定,这一点客观上的认定,不仅仅限于非法集资与企业借贷或一般性借贷行为的性质界定,往往足以说明是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之行为目的的界定。非法集资往往目的性不强或对借款有不正当的使用,企业垡往用于企业的真实生产发展,目的是为了弥补和解决企业资金的匮乏问题。两者均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全民与企业这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认定无效,此无争议,但在对出借者的赔偿上存在争议,大体有三种意见:一是集资者退还出借者本金,不予支付利息。二是除返还本金外,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息,只要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三是返还本金钱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人利息。笔者认为,应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处理,该意见第十条规定:“借款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论处。”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售货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垡利率给付利息。“若出借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仍出借的,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后果,可只返还其本金,若出借人不知是非法集资,以为是一般借贷而出借的,除返还其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人付利息,同时还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非法集资的非法利息予以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