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如何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03:59:15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的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