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加保证贷款
发布时间:2019-08-20 20:41:15
抵(质)押加保证贷款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部分要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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