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罚 则
发布时间:2021-04-20 15:19:15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出售、转
让、馈赠或重复抵押、质押;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八、借款人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人贷款安全;
九、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十、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采取下列
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提前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
六、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七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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