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限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19:37:15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限定

  随着目前信用卡发卡量攀升,信用卡坏账风险正在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发卡量为1.75亿张;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加16.52亿元。

  《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孙谦称,“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另外,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孙谦认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孙谦指出,恶意透支主要有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孙谦表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