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1 09:25:15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1998]37号

  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到本世纪末,,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将逐步降至20%。

  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应报经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按4%缴纳;1999年7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体劳动者雇用帮工的,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帮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帮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四)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市劳动局审定后,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代征。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未经批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限期缴足应缴额外,另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拨付,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五)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三)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万州、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从1996年1月起已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四)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五)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保留。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期间,已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4.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六)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3.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全部或余额;

  4.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