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9-08-06 04:08:15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的种类、缴纳标准、缓减免的法定情形等都会给您全面介绍。 推荐阅读: 诉讼费用 法律常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的含义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
  
  在我国,,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二、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应当交纳的费用。
  
  依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当交纳申请费:、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
  
,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法定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有些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情况,相关法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则是指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负担或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谓缓交,是指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费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为了保证那些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参加诉讼,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一、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免交 (一)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
  
,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