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的程序 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3 11:29:15
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这类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后就称之为民事诉讼案件;第二类是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的案件,它不具有纠纷性,如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叫作非讼民事案件。
《女童终身弱视谁之过》一案,为典型的由于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值得探讨的是该案件经过了一审、、再审、上诉,审判决,这一系列的审判程序依据何在???弄清这些问题将有利于我们对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了解。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最通常适用的程序,它适用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通常程序中的基础程序,。。
薛红军、毕燕夫妇将保健院、防疫站告上法庭,。告状即起诉,起诉是当事人诉权的具体体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或者依法应由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是诉讼程序得以开始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民事诉讼程序。,从而启动了第一审程序。
随后,,作出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表明我国对于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但该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这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导致该案只经过一审即终结。
可是,就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保健院、防疫站不服原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这时该案适用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三个,、。而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起,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提起。值得注意的是,,则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即任何时候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再审;如果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应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必然引发案件再审。根据法律规定,。
那么,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该如何具体操作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据此,。当再审判决作出以后,枣阳市妇幼保健院、卫生防疫站两单位不服该判决,,仍然是依据前条规定。由于被告的上诉,这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又启动了第二审程序。最后,,,但实体处理不当,、再审判决,对此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女童弱视由其父母和有体检过错的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共同承担责任。
可见,我国为了通过民事诉讼公正、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级制度上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在此之外又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裁判进行纠正。所以说,以两审终审为基础,以再审和审判监督制度为补充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为民事案件的公正、及时解决提供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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