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21-03-10 16:26:15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特点?,只审理选民资格和非诉案件,没有原被告,一审终审制,审理期限短,采用独任制审理,无需交诉讼费等等。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

  特别程序,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

  二、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