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不能对次债务人诉讼

发布时间:2020-07-31 22:26:15


  【次债务人】执行期不能对次债务人诉讼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起诉。。因B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强制执行。,A公司获悉C 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

  [分歧]

  本案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定,A公司可以C公司为被告,,要求其代为偿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 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具备代位权起诉的条件,,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解释》第15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阶段。根据立法本意和方便、经济诉讼原则,以及一事不得二诉原则,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

  第一,因A公司的申请,,并仍在执行过程中。,但B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尚不确定。

  第二,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是很荒唐的。

  第三,,那么,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C公司不履行判决时,A公司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必然形成新的纠纷,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