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20 22:16: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2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破产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