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1 02:00:1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年第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市协公告[2008]第2号,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现就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发行企业),应从2010年起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发行企业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需豁免或延迟披露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三、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发行企业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在指定媒体及时向市场披露,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发行企业在其他媒体的披露时间。
四、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比照信息披露规则中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年第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市协公告[2008]第2号,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现就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发行企业),应从2010年起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发行企业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需豁免或延迟披露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三、对于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发行企业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在指定媒体及时向市场披露,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发行企业在其他媒体的披露时间。
四、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比照信息披露规则中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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