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06 13:16:15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0月13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六期5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选择权金融债券2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为五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选择权债券,按年付息。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10月26日,起息日为2004年10月26日,兑付日为2009年10月2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10月26日,以后每年的10月26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的任何持有人均可选择在2007年10月26日要求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券本金,但需至少提前一个月,,。
本期债券不设定发行人主动赎回事项,仅设定持有人选择提前兑付的权利。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0月13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0月14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0月14日―10月2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
2004年10月2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0%,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我行定于2004年10月13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六期5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选择权金融债券2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和《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金融债券为五年期固定利率投资人选择权债券,按年付息。债券发行总量2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4年10月26日,起息日为2004年10月26日,兑付日为2009年10月26日。第一次付息日为2005年10月26日,以后每年的10月26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的任何持有人均可选择在2007年10月26日要求发行人全部或部分赎回债券本金,但需至少提前一个月,,。
本期债券不设定发行人主动赎回事项,仅设定持有人选择提前兑付的权利。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保留增发的权利。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基本利差)、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4年10月13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4年10月14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0月14日―10月26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
2004年10月2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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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10%,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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