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医院输入营养液休克 引发医疗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06 02:01:15
正在宁夏银川一所大学读书的花季少女秦某某,因头部受伤,住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分院,被输入“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后,休克达数分钟!
女大学生输入营养液休克数分钟
2008年9月20日晚,女大学生秦某某乘坐同学驾驶的摩托车在银川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头部撞伤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分院神经外科。
9月23日,患者头痛缓解,意识清醒,自感没有食欲。当日下午七时许,主治医生察看患者病体后,说给输瓶营养液补充营养。
当晚十时许,护士给患者输上“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时,患者有说有笑,还背诵着《红楼梦》里的诗词。大约十分钟后,患者称呼吸困难。守在身旁的爸爸说,那就把氧气吸上。
就在吸氧气时,患者出现大口喘气,随之停止了呼吸。患者父母立即关闭了营养液体,大声呼叫女儿的名字和值班大夫、护士。大约几分钟后,患者开始出现轻微呼吸。
见此情景,值班大夫说,患者休克不可能是输入营养液造成的过敏反应。
眼可着心爱的女儿生命危在旦夕,患者父母坚决要求停止输入营养液,并强烈要求值班大夫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患者体内的营养液成分。
值班大夫遂取下营养液,换上生理盐水,稀释患者体内的营养液。当晚十二时许,患者醒来不停地扭动着身子,说感觉特别难受,全身麻木。直到24日凌晨五时许,患者排了一次尿后,休克状况才有所缓解。
药品不良反应属正常现象因个体差异而不同
10月3日,患者出院这天,记者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分院神经外科住院部。正在值班的赵大夫告诉记者,患者住院后,连续三天没有进食,大夫因此为其用了“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其目的是补充患者的营养。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我们立即将该营养液封存。
当班护士将冷藏在冰箱里的“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拿给记者看。记者顺便记下了该营养液的生产企业为北京华瑞制药公司,产品批号WL17573,生产日期2007年11月25日,有效期至2009年11月24日。
护士告诉记者,营养液发生不良反应当日,我们就将情况报给了医院药剂科。这种营养液开启24小时后,就会发生细菌生长。现在已过去10多天了,即使检验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为女儿准备着出院的父亲无奈地对记者说,营养液不良反应事故发生后,依据医院药剂师说的不适应反应,我们要来“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上明确写着使用该药物有可能出现“呼吸困难、窒息、昏迷”等不适征状。
我们这才意识到,大夫和护士给患者用药时,根本就没向患者父母提醒并说明输入这种营养液可能发生的诸如呼吸困难、窒息、昏迷等不良反应。当时,如果我们不在场,没人及时发现女儿输入营养液休克,最终营养液要了女儿的命,谁来负责?患者父亲说。
事后,我们要求医院对该批次营养液的成分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医院说本院不具备检测条件,需报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日前,宁夏药品检验所业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营养液发生不良反应后,我们接到了自治区某医院分院请求检测的报告。但是,检测这类药品的设备需要70万元,该所没有足够的资金引进这套设备,也就没法对“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进行检测。
记者随后联系到自治区卫生厅药品安全管理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药品都是自治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各家医院的。依照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出现不良反映,医院首先要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然后对药品进行检测。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工作人员说,药品不良反映属于正常现象,因个体差异而不同。按规定,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医院方应立即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再由我们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报送。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自治区某医院分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需纳入法制轨道规范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但还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评价机制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介绍,目前,我国百万人口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只有几十份。其中,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报告的仅为1%,98%以上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其主要表现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愿意主动上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认为,暴露药品不良反应的结果,就会被禁止销售和使用这种药品,因此不愿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不愿意报告自己生产的药品存在不良反应。
医院自身大多没有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或设备,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因为,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医院最担心的是引起医患纠纷。
对于老百姓来说,虽然非常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但遇到这类情况,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报告的也是少者又少。
法律界人士认为,药品不良反应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有非常严格的定义标准。它是针对于合格药品,国家有正式批文批准生产的药品而言的。
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应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映报告制度、监测制度、召回制度和赔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药物研发、生产以及上市前后全过程的不良反应苗头进行适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警告措施,一旦发现药品存在不良反映,应立即召回药品,避免不良反应引发的医患纠纷。对隐瞒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处以必要的罚款;对确因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救助基金制度,给患者及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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