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剖腹产紧张过度突亡,家属向医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30 12:50:15
陪着妻子在医院分娩,颜某怀着喜悦的心情等待着做爸爸。然而,在医生通知产妇的产情复杂,需剖腹产时,担心妻儿安危的颜某紧张过度,突然剧烈头痛并频频呕吐,引发脑溢血。由于医院将颜某病情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送走了黑发人,,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近日,。
医院通知要剖腹产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颜某出生于永新县著名的万年山。高中毕业后,和大多数寻求梦想的年轻人一样,颜某独自背起行囊来到深圳闯天下。几经努力,颜某凭借娴熟的驾驶技术取得了深圳宝安一家大型鞋业公司老总的青睐。2006年初,颜某所在的公司总部要在吉安市泰和县开办分厂,颜某成为筹办分厂的人选之一,而此时妻子小王也身怀六甲回到永新待产。
2006年12月9日,颜某随公司到泰和办完事,请假要求回家看看即将临产的妻子。在家呆了一天后,2006年12月11日,颜某陪同妻子来到永新县某医院做分娩检查。当天晚上8时30分,医院妇产科医师告知颜某,其妻产情复杂,医院要对产妇进行剖腹,同时要求颜某在剖腹手术单上签字。
紧张过度突然发病死亡
据颜某家人称,一开始医生告诉颜某,其妻子产情复杂时,担心妻儿安全的颜某就急出一身汗。在听到医生说要“剖肚子”,颜某异常紧张,当晚9时许,坐在妇产科走廊等候妻子生产的颜某突然剧烈头痛并频频呕吐,被家人立即送往离妇产科不远的医院门诊部。经过检查,门诊医生认为颜某属劳累过度受凉导致“胃肠型感冒”,并以此症状对颜某进行诊治。
晚上11时30分,颜某病情进一步加重,四肢不停抽搐,神志不清并出现昏迷状态。12日0时50分,颜某被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凌晨1时20分,医院向颜某家属下达病危通知,虽竭尽全力对颜某进行医治,并在颜某父亲的极力要求下,院方于13日9时许请来外院医师对颜某会诊,但此时已是回天泛术。
13日10时,颜某和刚刚呱呱落地的儿子阴阳两隔,来不及看上亲生儿子一眼,撇下悲痛欲绝、欲哭无泪的妻子到了另一个世界。
死者父亲状告医院延误抢救时机
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后,2007年8月30日,,以医院诊断颜某的病情错误,导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审理期间,,对颜某在医院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1月16日,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患者颜某的脑出血较大,病情发展迅速,其死亡率极高。同时,医方对患者脑出血的诊断正确,但处理措施不得力,未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或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而患者的死亡属多因一果,医方的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吉安市医学会最后结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拿着这份鉴定书,颜父当即表示不服吉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2008年4月29日,江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但医方医疗过失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之死,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虽然颜父对江西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结果不服,但几番鉴定已经让他身疲力竭。
2008年5月21日,。
,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事实依据。为此,遵照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医学会划分的责任内,,即医方赔偿的范围限定于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者丧葬费和被抚(赡)养人的生活费。而原告要求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即要求医方承担的高额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
近日,,判令医院按照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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