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9:41:15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金融(2000)881号

各区县财政局、工行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字(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移交、接收工作的组织
  凭证式国债交接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1、各区县财政局要成立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局长担任。移交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审核凭证式国债收款单存根联(留存备查联)、移交清单和《凭证式国债移交清点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对核对无误并与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金额一致的移交清单签署移交意见。
  2、工行各支行应成立由资金营运、零售业务、会计结算、法律事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凭证式国债的接收工作。
  资金营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凭证式国债接收工作,填报《接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帐务汇总表》;
  零售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和移交清单,签署接收意见并开展检查辅导等工作;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制定有关会计核算手续;分行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接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制定并负责签定接收协议书
  此项业务应纳入各支行事后监督的范围。

  二、移交、接收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接收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先期交接的凭证式国债为截止2000年底尚未到期的1996年5年期、1997年5年期、1998年3年期和1998年5年期凭证式国债,交接工作应于2000年8月底结束。
  后期交接的凭证式国债为截止2000年底已经全部到期的1995年3年期、1997年2年期和1997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中应兑未兑的部分,交接工作自2001年1月份开始,2001年5月份结束。

  三、凭证式国债的移交原则及要求
  1、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完成凭证式国债帐务清理工作,并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金额、发行剩余金额及投资者提前支取的金额交由同级财政局审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以区县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并将移交凭证式国债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同级财政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一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需要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金额、发行剩余金额及投资者提前支取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市财政局以正式行文予以批复。与此同时,市财政局要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金额、发行剩余金额、提前支取金额汇总后,以正式行文通知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3、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本着方便国债投资者兑付的原则,对有凭证式国债移交的区县,尽快安排一个相应的支行负责凭证式国债接收和兑付工作。并将接收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正式发文通知市财政局。
  4、发行剩余和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其本息资金移交单位已经垫付。因此,工行各接收单位应向移交单位支付相应资金。应付利息按各发行剩余和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开始计息日至移交日实际持有时间及适用利率计算。具体资金划拨手续和会计核算手续分行将另文通知。
  5、到期应兑未兑凭证式国债的兑付资金市财政局已全额下拨,因此,移交单位在移交时应按应兑未兑凭证式国债的本息总额,向接收支行划拨相应资金。
  6、至2000年底尚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的移交以券种为单位整体移交,不得部分移交;经帐务清理,凭证式国债收款单签发金额与市财政局确认金额不一致的,不办理移交。
  7、各区县财政局在移交时,要将有关移交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和兑付文件提交接收支行,以便接收支行能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兑付业务。
  8、工行各支行在接收凭证式国债之前,要根据同级财政局提供的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对移交清单所列明细逐笔核对,核对一致方可签署接收意见。
  9、凭证式国债移交时,移交单位对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责任。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的,接收单位不负责接收,由移交单位或同级财政局处理。
  10、凭证式国债移交后,要确保投资者所持凭证式国债收款单(购买者持有联)与留存备查联核对相符,并同时销记移交清单。凡购买者持有联填写不清无法辨认、要素不全或内容有涂改的,与留存备查联内容不符的,接收单位不负责兑付,由移交单位和同级财政局处理。
  11、对已接收的凭证式国债的会计核算办法,工行北京分行将另文下发。
  12、自2000年6月26日起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停止办理已移交凭证式国债的提前支取业务。由于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关系到国债信誉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国债的咨询、服务、兑付协调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工商银行共同负责。各区县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将凭证式国债移交的有关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前,至少每3个月一次公布接收单位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方便,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四、凭证式国债的移交程序
  凭证式国债的移交按以下程序办理:
  1、移交单位按照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分品种,逐笔按从小到大的序号排列凭证号码,填写“199 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移交清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清单”)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公章后与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一并报送同级财政局审核。
  2、同级财政局对报来的清单和“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要进行认真核对,清单填写无误并与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金额一致的,加盖印章后签发准予移交意见,将凭证式国债发行确认文件作为副本连同清单送接收单位复核。
  3、接收支行根据凭证式国债留存备查联,对清单所列细目进行逐笔核对,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后签发同意接收意见。清单两份接收支行留存,一份退移交单位,一份送同级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