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17:44:15
发布文号: 昆政办[199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银行(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借贷的经济行为,维护我市的对外举债信誉,增强各用款单位的偿债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算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诺、承借,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二、清算对象:使用世行贷款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用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清算币种:原则上按转贷的币种清算。若无外汇的县(市)、区或单位,可以人民币支付,但由于汇率差所形成的风险由用款单位承担。
四、清算金额:
(一)宽限期内
1、利息或手续费:计算基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年利息或手续费率。
2、承诺费:(承诺金额-计算基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承诺费率。
3、清算金额的计算基数:本年10月30日止的实际用款数(包含债务分割数,下同)+下年10月30日前预计用款数。
(二)还本付息期内
1、本金:按转贷协议确定的偿还比计算。
2、利息或手续费:实际用款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年利息或手续费率。
五、清算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根据清算单确定的金额,汇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
六、清算的要求:
1、每年清算一次。
2、凡清算时涉及到的换算汇率,均以开具清算单当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卖出价计算。
3、清算单由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5日前发给清算单位。
七、清算措施:
1、对县(市)、区财政局不能在规定时间,按清算单确定金额汇入指定帐户的,市财政局将在办理年终决算时通过预算手段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扣款;对市级用款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按清算单确定金额汇入指定帐户的,市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扣减其部门或单位专款和事业费等预算资金。
2、如出现扣款情况,将暂停被扣款项目或各单位其他项目的贷款资金回补、省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出国考察、培训、进修等工作,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加收日利率为5‰的滞纳金。
3、年度清算:第二年11月5日
前,市财政局通过下一年度清算单,将上年度清算及偿付贷款本息的情况,与各单位进行清算。结余资金可抵做下一年度的清算金额。
4、项目总清算:待单个项目还本付息结事时,采取多退少补一次性清算办法,也可以根据各单位要求将结款项转入本单位下一个世行项目继续使用。
八、清算时实际用款天数的确定:
1.凡属以人民币记帐,以人民币转贷,实际用款天数从省财政厅实际支付日开始计算。
2、除此以外的转贷模式实际用款天数从专用帐户实际支付日开始计算。
3、凡涉及出国考察、培训、国外进修、公共债务分割等事项,实际用款数均从专用帐户实际支付日开始计算。
九、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丹麦等国部分贷款项目对外债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凭证式国债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定向发行100亿元金融债券的批复
- 关于批准美国友帮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安联大众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中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中债务人补办外汇(转)贷款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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