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17:12: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银发[1996]450号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
2.──────────────≥4%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1.────────≤8%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滞贷款期末余额
2.────────≤5%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帐贷款期末余额
3.────────≤2%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三)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1.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
资本净额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资本净额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和库存现汇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汇)期末余额
─────────────────────≥5%
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
1.────────≤4%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
2.────────≤8%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六)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之比不得超过30%。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