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14:11:15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强化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的调控能力,加强风险管理,降低筹资成本,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农业银行境外短期借款由总行统借统还,系统内调剂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不得向境外银行举债。
第三条 通过使用短期境外借款,要逐步增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流动性,提高外汇资金收益率,不断优化外汇信贷资金负债结构。
第二章 短期境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范围
第四条 短期境外借款包括: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存款、同业拆借、3个月以上的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CD(大额可转换存单)、CP(商业票据)等短期有价证券。
第三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境外短期借款只能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需求和金融机构短期头寸周转,不得进行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投机性金融业务。
第四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对象
第六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征得其主管分行同意之后,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使用境外短期借款。
第五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申请、审批和款项划拨
第七条 凡拟使用短期商业借款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需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近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余额、期限、币种和用途。
第八条 总行根据分行的申请报告,依据其资产负债情况,特别是存贷比例的执行情况酌情批复。
第九条 分行得到总行批复后,需与总行之间办理正式拆借手续(具体手续与外汇资金拆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同,合同格式有所不同),同时以电传形式向总行申请提款。
第十条 系统内使用境外短期借款的分行,提款时其款项必须划入该行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往来帐户,并根据付汇需要向清算中心发付款指示。
第十一条 分行使用短期境外借款到期时,应提前在清算中心往来户按本息合计额准备头寸,以备总行主动借记并归还境外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短期借款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凡使用短期借款的分行,于每月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短期外债使用情况报告表》和使用情况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在使用短期境外借款中,各行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总行的原则是确保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总行。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强化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的调控能力,加强风险管理,降低筹资成本,维护我行对外信誉,农业银行境外短期借款由总行统借统还,系统内调剂使用。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不得向境外银行举债。
第三条 通过使用短期境外借款,要逐步增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流动性,提高外汇资金收益率,不断优化外汇信贷资金负债结构。
第二章 短期境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的范围
第四条 短期境外借款包括: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存款、同业拆借、3个月以上的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短期CD(大额可转换存单)、CP(商业票据)等短期有价证券。
第三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境外短期借款只能用于贸易项下的流动资金需求和金融机构短期头寸周转,不得进行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投机性金融业务。
第四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使用对象
第六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征得其主管分行同意之后,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使用境外短期借款。
第五章 短期境外借款的申请、审批和款项划拨
第七条 凡拟使用短期商业借款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需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近期的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余额、期限、币种和用途。
第八条 总行根据分行的申请报告,依据其资产负债情况,特别是存贷比例的执行情况酌情批复。
第九条 分行得到总行批复后,需与总行之间办理正式拆借手续(具体手续与外汇资金拆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同,合同格式有所不同),同时以电传形式向总行申请提款。
第十条 系统内使用境外短期借款的分行,提款时其款项必须划入该行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往来帐户,并根据付汇需要向清算中心发付款指示。
第十一条 分行使用短期境外借款到期时,应提前在清算中心往来户按本息合计额准备头寸,以备总行主动借记并归还境外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短期借款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凡使用短期借款的分行,于每月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短期外债使用情况报告表》和使用情况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在使用短期境外借款中,各行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总行的原则是确保这部分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总行。本办法与过去有关规定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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