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05:26: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
  (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配合全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就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时间点(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可单独列帐反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税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分3年计入企业损益。企业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3年内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
  (二)属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修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三)按上述规定,3年内企业仍然无法消化的潜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会同清产核资部门批准,依次仲裁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

  二、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出的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在3年内计入企业损益。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贷款,在核销期限内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即在3年内银行对这部分资金损失所占用的贷款,增设流动损失贷款利息专户,进行单独核算,先按季收取利息,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根据企业已实际消化处理损失的金额,分两次退还收取的利息,3年处理期仍未处理完的部分,不再享受银行退息的优惠政策。

  三、试点企业中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在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时未处理的,按规定审批程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税部门、国资部门及清产核资部门批准,先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后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再冲销实收资本金。

  四、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亏损,要由有关部门核实,属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补未补的亏损,要制定分年度计划,尽快给企业补足;属于应由企业弥补的亏损,企业要制定补亏计划,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1993年以前的亏损在3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1993年以后(含1993年)的亏损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五、试点企业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各种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按财政部(1992)财商字第23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各种贷款呆帐损失,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作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六、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试点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可向开户的建设银行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其从1979年至1988年末止,由省财政以“拨改贷”形式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江苏省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

  七、试点企业利用优势兼并困难企业,在承担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后,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试点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有困难的,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
  (二)试点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贷款,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息、停息。
  (三)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经办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四)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其试点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原贷款及利息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办理。

  八、对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可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冲销,如不足,可计入当期成本;对经批准停收、减收及计息缓收的贷款利息收入,按权责实现制核算。

  九、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处理后,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准再出现新的挂帐和潜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