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4 11:32: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执行。在组织发行债券工作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1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谟 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财政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债券由总行负责印制并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 1991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80亿元。
第三条 投资债券于1991年9月起完全采以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四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五条 投资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按月发行,当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购券之月起满四个月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第七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兑付网点通兑。
第八条 投资债券入库时,由筹资部门填写“国家投资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在三联入库单“业务”处盖章后,连同债券一并交金库保管。金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点验投资债券无误后,办理投资债券入库。在三联入库单“出纳”处盖章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088未发行国家投资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凭以记载“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登记业务台帐。
第九条 投资债券由总行筹资部分配调拨给各分行。并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筹资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台帐;分行持调拨单第二联办理领券手续;第三联分行债券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分行财会部门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分行及以下各级行(处)向所属机构调拨时,均比照第八、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二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家安排计划发行额承销。各级行9处)的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均可对外销售,但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投资债券右侧副券用以确定发行和偿还日期。在对外发行前必须由县及县以上行(处)的筹资、出纳部门,根据实际发行月份,统一剪裁后发给各销褒网点。如9月份发行现有的副券不剪;10月份发行则剪去标明9月份发行的副券。以此类推。每月末各销售网点应将未售出的余券交回出纳部门,筹资、出纳部门另行剪裁。剪下的副券须由负责剪裁的部门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出库时要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在发售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开箱、拆包、拆捆、拆把清点时,必须三人9含三人)以上在场,拆箱、包前应先检查原包装的无异常,拆封后先点捆卡把,如发现长短款,应将原捆、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写出清点情况的说明,签名后,连同原封签、腰及有关证明材料立即逐级上报上级行。
发售债券要严格手续,分清工作职责,售券时要严格执行售券程序和复核制度,要坚持帐、券、款分管的原则,做到帐帐、帐券、帐款、券款相符。
第十五条 有关会计科目、帐户设置和帐务处理等,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会计处理手续》办理(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收到的资金,应及时通过联行逐级上划总行。各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全辖汇总资金通过联行往来足额上划总行。联行汇差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清算。任何行9处)不得瞎迟、截留、挪用投资债券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查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办理(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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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执行。在组织发行债券工作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1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谟 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财政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债券由总行负责印制并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 1991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80亿元。
第三条 投资债券于1991年9月起完全采以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四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五条 投资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按月发行,当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购券之月起满四个月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第七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兑付网点通兑。
第八条 投资债券入库时,由筹资部门填写“国家投资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在三联入库单“业务”处盖章后,连同债券一并交金库保管。金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点验投资债券无误后,办理投资债券入库。在三联入库单“出纳”处盖章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088未发行国家投资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凭以记载“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登记业务台帐。
第九条 投资债券由总行筹资部分配调拨给各分行。并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筹资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台帐;分行持调拨单第二联办理领券手续;第三联分行债券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分行财会部门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分行及以下各级行(处)向所属机构调拨时,均比照第八、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二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家安排计划发行额承销。各级行9处)的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均可对外销售,但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投资债券右侧副券用以确定发行和偿还日期。在对外发行前必须由县及县以上行(处)的筹资、出纳部门,根据实际发行月份,统一剪裁后发给各销褒网点。如9月份发行现有的副券不剪;10月份发行则剪去标明9月份发行的副券。以此类推。每月末各销售网点应将未售出的余券交回出纳部门,筹资、出纳部门另行剪裁。剪下的副券须由负责剪裁的部门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出库时要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在发售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开箱、拆包、拆捆、拆把清点时,必须三人9含三人)以上在场,拆箱、包前应先检查原包装的无异常,拆封后先点捆卡把,如发现长短款,应将原捆、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写出清点情况的说明,签名后,连同原封签、腰及有关证明材料立即逐级上报上级行。
发售债券要严格手续,分清工作职责,售券时要严格执行售券程序和复核制度,要坚持帐、券、款分管的原则,做到帐帐、帐券、帐款、券款相符。
第十五条 有关会计科目、帐户设置和帐务处理等,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会计处理手续》办理(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收到的资金,应及时通过联行逐级上划总行。各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全辖汇总资金通过联行往来足额上划总行。联行汇差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清算。任何行9处)不得瞎迟、截留、挪用投资债券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查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办理(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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