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3 19:58:1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财金[1991]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

,现将《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债券的发行工作。

  附:《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附: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定1991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第二条  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担保



第三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家投资债券公开向社会发行,自愿认购。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偿还期为三年,年利率为10%,自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家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家投资债券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债券可以转让、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从9月份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



第九条  对伪造国家投资债券或者破坏国家投资债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