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批转《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7 0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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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月5日全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全会关于为确保国债发行,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一个通知的精神,我们起草了《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附:
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了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安排国债发行370亿元,其中财政债券70亿元,向社会发行国库券300亿元。根据财政运用资金的需要,财政债券的期限为五年;国库券的期限分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其中五年期100亿元,年利率11%,三年期200亿元,年利率10%,从3月1日起同时向社会发行,4月30日结束。
,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它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批关。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不得批准上市。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发行任务。
1993年2月13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用于基本建设部分八十亿元)发行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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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会计处理手续》的通知
-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
-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货款拖欠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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