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批转《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7 09:16:15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
发布文号:


  根据2月5日全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全会关于为确保国债发行,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一个通知的精神,我们起草了《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附:


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了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1993年国家预算(草案)安排国债发行370亿元,其中财政债券70亿元,向社会发行国库券300亿元。根据财政运用资金的需要,财政债券的期限为五年;国库券的期限分为五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其中五年期100亿元,年利率11%,三年期200亿元,年利率10%,从3月1日起同时向社会发行,4月30日结束。
,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它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批关。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不得批准上市。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发行任务。


199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