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1 12:49: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 :
一九九三年将发行三百七十亿元国债,其中财政债券七十亿元,国库券三百亿元,整个发行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的发行任务。
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三、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凡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也不得批准上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国债发行工作的请示 :
一九九三年将发行三百七十亿元国债,其中财政债券七十亿元,国库券三百亿元,整个发行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今年国债的发行任务。
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三、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凡未按上述规定发行的债券,各类证券中介机构不得代理发行,各证券交易场所也不得批准上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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