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2 16:30: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银发[1991]2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决定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九。该债券从1991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6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债务方发给1991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公司,并负责监交;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交通银行、保险公司所辖机构的分配任务由该行、。
六、各银行、城市信用社及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分别以1990年储蓄存款增加额和国内财产险总保证金与国内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为测算依据,因此,各部门均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1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9月交百分之三十,10月交百分之四十,11月交百分之三十。。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上海、。
八、财政债券交款后,国库部门在“代收政府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1年财政债券收入.”帐户核算。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
一、各金融机构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发布文号: 银发[1991]230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决定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1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九。该债券从1991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6年10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债务方发给1991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公司,并负责监交;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交通银行、保险公司所辖机构的分配任务由该行、。
六、各银行、城市信用社及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分别以1990年储蓄存款增加额和国内财产险总保证金与国内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为测算依据,因此,各部门均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1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9月交百分之三十,10月交百分之四十,11月交百分之三十。。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上海、。
八、财政债券交款后,国库部门在“代收政府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1年财政债券收入.”帐户核算。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
一、各金融机构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认购1991年财政债券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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