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13:16:15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35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今年,我国将进出国家债券的偿还高峰。各地要根据国债兑付种类多、兑付量大的特点,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做好国家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级银行要加强对国债兑付工作的领导,各专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视同本职工作来完成。兑付工作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要组成有各行参加的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兑付任务的完成。
二、培训人员。各级银行要搞好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熟练地掌握兑付债券的种类、年度、中签号码、利息计算、鉴别真伪及帐务处理手续,为做好兑付工作奠定基础。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兑付国债的有关事宜,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注意引导群众避开兑付高峰期,以缓解可能出现的挤兑现象。
四、改善服务。为了方便群众,各行可采取柜面兑付、组织单位集体兑付和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办理兑付业务;在群众居住集中的地方,可增设临时兑付网点,各兑付点在办理兑付前,要张贴明显的办理兑付标志,保证按时开办兑付业务。各经办单位不得互相推诿、无故延办或停办。尤其是在兑付高峰期,如遇有节假日,各地应妥善安排好兑付工作。在兑付期结束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至少要保留二至三个兑付点,常年办理兑付(具体规定附后)。
五、开展竞赛。各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带动一般,推动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做好国家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银行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银行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具体规定
银行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具体规定
(1990年5月15日)
为了维护国家债券的信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兑取国债本息,银行将设立常年兑付点,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兼办国家债券的兑付业务。
一、常年兑付点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国家债券的兑付业务。个人持有的国债收款单,仍在“规定兑付期”(7月1日至9月30日)内到原签发银行兑付本息。
二、“规定兑付期”结束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至少保留二至三个常年兑付点兼办常年兑付国债业务。兑付点应对外挂牌或有明显的标志。常年兑付点的设立,,根据现有的区域划分及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有关银行应积极支持和承担。城市信用社及金融性公司有条件者,也可定为常年兑付点。
三、在“常年兑付期”(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按原到期的年限计算付息金额。
四、为不影响常年兑付点在“规定兑付期”内办理兑付业务的帐务核算和结束清理工作,应将在“规定兑付期”与“常年兑付期”办理的兑付款项严格分开。并要做到:
(一)常年兑付点在“规定兑付期”结束后,办理兑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比照“规定兑付期”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在帐务设置及填制的各种报表中,均应注明“常年兑付”字样。常年兑付点办理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的上划时间,由各地协商确定,但至少应于每月底上划其管辖行,。
(二)为便于帐务核对,,应通过银行有关的会计科目上划,并在各种报表中注明“常年兑付”字样,不要并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上划。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妥善安排好常年兑付帐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款、券相符。同时填制常年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待总行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其兑付费的拨付方式、、兑付费用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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