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1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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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发行总额为八十亿元,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二年,利率为年利9.5%,不计复利,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到期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

  三、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该债券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城乡居民购买该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代理发行并代理还本付息。

、自治区(西藏除外)、,由以上分行向所辖地区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分配并下达代理发售数额。

  五、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发售截止期为当年十一月三十日。该债券在发售截止期后上市交易。

  为了财政部及时用款,在国家建设债券发行期间,,。发售截止期后,。

  六、、印制及调运工作。国家建设债券的设计、印制费,。

  七、到期偿还的国家建设债券的本息,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按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基金的拨付办法,比照国库券的有关规定办理。到期收回的国家建设债券,。

  八、代理发行、代理偿付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发行、兑付费共千分之四,由财政部按发行总额拨付。发行、兑付费的拨付办法和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