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07:25:15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一、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于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二、金融债券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筹集的资金用来向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985年,由农业银行在农村发行金融债券十五亿元,用于乡镇企业特种贷款;由工商银行在城市发行金融债券五亿元,用于城市集体企业特种贷款。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额度,,由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2.金融债券要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
  3.金融债券的面额分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
  4.金融债券只限于由个人自愿购买。
  5.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如发生特种贷款业务,、自治区、直辖市、,垫付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垫付期间按年息百分之九计收利息。
  6.金融债券分别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印制。
  7.金融债券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四、特种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1.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解决。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放。
  2.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对新上马的项目,对小钢铁、已淘汰的机械产品、烧油发电以及扩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生产能力的项目,不得发放特种贷款。
  3.特种贷款只能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
  4.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经济效益好;(2)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3)能够在一年或两年内归还贷款;(4)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包括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单位负连带偿还责任。
  5.特种贷款的逐笔审批权限,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分别规定。
  6.特种贷款不得用一般贷款归还。如发现同一单位一般贷款逾期,而归还特种贷款的,对其逾期贷款按归还特种贷款额实行特种贷款利率。
  7.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并统计上报。

  五、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1.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九,利息在金融债券到期还本时一次支付。
  2.特种贷款利率最低年息百分之十二,最高百分之十四,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用款期限长短,划分不同档次,实行不同利率。
  3.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在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差收入中解决。
  4.个别市场利率较高的省、市,,可适当提高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

  六、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总行制定,。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