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22:12:15
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哈劳险字[1997]7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根据《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哈政发法字[1996]12号文件规定,现就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的市劳动模范、特等劳动劳动模范所在企业每月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还要为劳动模范按规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企业应携带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的有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填写有关报表,为市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50元;
(二)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60元;
(三)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70元;
(四)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80元。
四、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采用现金或转帐方式。缴费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各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将1997年1月1日至发文之月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哈政发法[1996]12号文件规定标准一次补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模范,企业还应为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五、劳动模范退休、死亡或遇特殊重大困难,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模范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二)市劳动模范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或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则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劳动模范在职时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可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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