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19-08-08 12:47: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办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派遣、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办法》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视为其直接用工,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告知劳动者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事项;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者挪用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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