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债农村公路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05:3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发改交能[2004]318号
省交通厅:
  根据国家发改委、、、,拟对2003年安排的国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请你厅根据“通知”要求对我省2003年国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于2004年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委,同时我委将组织对部分国债农村公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稽察,并把抽查、。请各设区市计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附件:国家发改委、、、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改委、、、


发改稽察[2004]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农业(畜牧)、水利、交通厅(局):
  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从2001年开始,逐年加大了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农村“六小”工程的投资力度,同时也带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资金对农村“六小”工程的投入。三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农村“六小”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近期的调查情况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建设达不到设计目标、工程建设管理比较薄弱等。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促进项目建设,确保国家有关农村“六小”工程建设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决定对农村“六小”工程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项目范围是2001年度至2003年度批准实施的在建和已完工的农村“六小”工程建设项目。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l、农村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建设目标一致,配套资金是否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四制”是否落实,工程是否按期完成,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以及项目的管护运营情况等。
  2、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建设目标,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颧到位,对农户的补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否公开和透明,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计划要求,项目管护情况和农户是否满意等。
  3、乡村道路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建设目标,以及工程建成交付后的使用情况。同时,,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检查。
  4、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内容及地点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建设质量是否达到了规定标准,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设备及i要配件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情况、对农户补助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公示情况、用户档案管理情况、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及管护情况和农户是否满意等。
  5、农村水电项目。送电到乡项目i要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执行了原国家计委印发的{“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与可研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工程建设“四制”是否落实,建设标准和质量是否达到了批准的要求,工程进度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及运行情况等。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6、草场围栏项目。主要检查2002年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草原围栏建设项目,即内蒙古、新疆(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三省(区)37个县(旗、市、团场)的草原围栏建设项目。;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是否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工程是否按期完成,工程质量和标准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建设目标等。
  二、组织领导与实施方式
  (一)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统一协调和指导,各省、区、市政府或发展改革委(计委)稽察机构会同农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施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县市自查、省(市、区)重点检查、专业部委抽查和四部委联合稽察等方式进行。
  县市自查工作要求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省(市、区)的重点检查和整改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辖区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市(地)的30%。各市(地)有关部门可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的30%。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