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1997年)

发布时间:2019-08-15 05:39:15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1997年)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