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监管调整现三大看点
发布时间:2019-08-10 21:30:15
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统领性文件,对现有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提高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
相比2001年时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门槛上有所细化并提高。《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并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针对现实中一些公司资产净额较小,金额不高的交易也容易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降低了并购效率的问题,细化和提高重大资产重组认定门槛后,将有利于集中重组审批资源,提高其运作效率。在细化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同时,除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
丰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
“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作为《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章节,对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该章节的设立,明确了以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的合法性,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手段,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为了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征求意见稿》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就重组事宜做出公告前,如相关信息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同时,为了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权比例由1/2以上修改为2/3以上,同时明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此外,规定公司就重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此强化股东自治,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此外,,加强对资产评估,。
证监会完善并购重组规则体系
就全流通市场新环境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问题,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标志其逐步走向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据介绍,为了适应全流通市场新环境的变化,积极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经过长时间酝酿,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并发布了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五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对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做了梳理和完善,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予以进一步强化,支持并鼓励市场创新与发展,满足市场创新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需求。 其中,《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的基础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的现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通过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方面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而言,收购主体的收购动机日趋多元化,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逐步成为并购主流,并购模式向战略性、产业性并购转变,支付手段灵活多样。另一方面,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和定向发行往往伴随着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和二级市场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比较突出,具体到并购重组活动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并购重组过程中既有市场化因素,也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这就增加了并购重组活动的复杂性,。针对这一问题,六部法规从不同侧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量,注意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突出社会监督的作用。
例如,在《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责,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并购重组;在《决定》和《工作规程》中对并购重组审核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设立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从而进一步规范审核制度,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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