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宜优先偿付
发布时间:2019-08-04 18:04:15
对于劳动者应给予特别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扩大对劳动者的保护,是现代破产法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其第五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享有补偿金请求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关于 “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关于“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对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职工借款
许多企业在破产前,为了维持生产或为了一时急需,向职工临时借款,这类借款往往没有期限,也没有利息。
2.职工风险金、抵押金
许多企业在职工进厂时或在经营中,以种种名义,向职工收取金额不等的风险金、抵押金。这些风险金、抵押金往往没有偿还期限,也不支付利息。
3.职工垫付的货款、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企业在经营期间,往往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对应予报销的差旅费不能给职工报销。有的由于一时困难,要求职工先行垫付部分货款或其他费用,而财务上往往将其作为往来货款记账。
4.职工内部承包的业务提成
有的破产企业在经营中,为了搞活经营,往往进行了车间、班组科室等内部承包,实行内部承包的单位,只有业务提成而不再发放工资。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时,企业欠职工的业务提成大都没有兑付,而这些工人又没有工资不能申报。
5.欠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退休职工的安置费等
许多破产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在破产前,大都拖欠许多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甚至职工退休时的安置费不能支付。
6.强行向职工借款形成的社会集资
有的破产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往往按一定数额强行给职工分配借款任务,有的甚至按职务高低分配数额多少。由于分配数额较大,职工本身又没钱,只好向亲朋好友借款。这类借款,有的职工在厂里登记是自己的姓名,有的登记是实际借款人的姓名。按职工自己姓名登记的往往就作为职工集资;而按实际借款人姓名登记的,只好作为社会集资,引起很大矛盾。
上述情况有的是破产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职工借款、医疗费、丧葬费等;有的是个别企业遇到的问题,如强行向职工借款引发的社会集资问题。这些债权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原因,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作为第三顺序一般债权对待,往往会引起职工不满,导致破产进程难以进行,。
笔者认为:上述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债权虽然不是职工工资和集资等,但与职工集资、工资具有同样的性质,如职工借款、风险金、抵押金,有的甚至比职工集资更具有可保护性,如职工为了企业利益垫付的货款,不仅没有任何报酬,而且是职工为了企业利益在牺牲自己个人利益。有的涉及职工的福利待遇如丧葬费、医疗费或安置费。司法解释中将破产期间的职工医疗费作为破产费用可以优先拨付,但对破产前,欠职工的医疗费等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实践中,,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为了确保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笔者认为,,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赵志峰 张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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