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债权凭证”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6 04:06:15


  提出“债权凭证”的依据

,实行“债权作证”主要基于以下依据:

  (一)从价值角度说:

  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观点认为,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强制执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将随之丧失。而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否撤销终结裁定或依何种程序撤销终结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因此,执行案件终结后,如发现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缺乏法律救济手段。这就往往在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权。而建立债权凭证制度后,只要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时,权利人随时可以债权凭证作为再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上保护其请求权,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实体权益之目的。

  二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该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有的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的暂时丧失履行能力,。,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千方百计逃避、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如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负担,有助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三是可以强化债权人的责任意识。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对私权一种介入,是履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实践中,因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懈怠举证,,被执行人无下落或无履行能力,出现执行措施穷尽但执行不能的情况。过去往往归责于执行不力,,有的对执行结果期望值无限扩张,承诺,,从而淡漠风险意识,无视举证责任。一旦执行不到位,,从而给执行工作造成压力。而实行了债权凭证制度后,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增强责任意识。

  四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种观点认为,,往往采用中止执行的方式。

,过去每年执行结案280余万件,其中中止执行的约占20%,,这些中止执行又未了结的案件长期中止,年复一年,。而将其中部分案件制发债权凭证处理,,使执行人员把有限的执行能力投入到执行可实现债权的案件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二)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上来说,该观点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可行,主要看是不是违背法学理论,是不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有关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应当允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该观点指出。债权凭证是执行程序中,,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比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权利义务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

  在理论上,该观点提出,1、债权凭证制度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治原则,。2、债权赁证的发放保留了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实际上强制执行的目的已无从实现。如果因此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这在执行程序中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另外,债权凭证的执行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私法中当事人主义的通行做法。

  从上述理论出发,该观点进一步提出了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认为,债权凭证发放后直接引起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原来的执行程序终结。,而且免交执行费用。依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