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1 11:46:15


  债权凭证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案件大量终结执行,表现在司法统计报表上则是执行积案件的减少,"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

。根据民诉法第234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必须查明的事实是如下之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受权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查清该事实之一后进行合议、制作中止合议笔录和中止执行裁定书,最后归档。立案手续。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简便。执行中止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能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裁定、填写内容繁杂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债权数额。工作量比执行中止大大增加。

  三是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保存,。,将费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权利未实现时又增加一项费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其次,由于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第三,如果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公告注销,增加当事人的公告费用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四是债权凭证的实行,。当执行案件陷入执行困难、一时无法执行时,按照以往的做法,一般是暂时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不算结案。但是在实行了债权凭证制度后,由于债权凭证被赋予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执行人员就往往会采取发放执行债权凭证的做法去解决,使案件在统计上"结案",这实际上是滥用了职权。由于债权凭证的滥用,导致一大批不符合执行终结的案件却在实际上被宣判了"死刑"。表面上看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实际上,由于案件本来能够继续执行却被实际上终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这种制度的合法化极可能为执行机构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疏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袒护债务人甚至办关系案与人情案提供合法外衣,降低民事执行的效率与效益,损害执行机构的权威性,造成新的执行难与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