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09 07:42:15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下文将为您介绍三个相对显著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欢迎阅读。
案例一:
2014年3月27日,皇某墙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某某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某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某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某、黄某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某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某投有权要求欧某、黄某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某、黄某以及武某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某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某、黄某与武某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某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某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
2014年1月22日,欧某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某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某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增资同时上述新增股东与欧某育实际控制人朱某东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对业绩的约定为:
(1)、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
(2)、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
(3)、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
但同时也约定在欧某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朱某东,新增资三家投资机构股份占比分别为:65.7%、5.88%、3.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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