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的原则和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3 15:04:15


  债权清理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债权清理虽然麻烦,但又十分重要,所以处理好债权清理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债权清理有哪些原则和措施呢?

  一、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的措施有哪些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公司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