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1 05:39:15
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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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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