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第三方债权保全

发布时间:2019-08-27 18:11:15


  第三方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债权保全的前提措施有哪些?债权保全会面临什么风险?第三方债权保全”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使债权保全的前提措施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1、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2、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2、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二、债权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债权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债权保全落空。

  3、申请债权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三、

  1、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三方债权保全的有关内容,,如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债权保全落空,申请债权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等。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